bet 5365官网办公室关于调整墙体砖企业税费预征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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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8〕12号
bet 5365官网办公室
关于调整墙体砖企业税费预征标准和范围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优化全区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墙体砖(以页岩石和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砖制品,普称红砖)行业税费实行集中预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墙体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预征对象。凡符合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预征项目包含“七税三费”,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具体税费项目标准为:增值税72.25元/万块、资源税16.09元/万块、企业所得税48.17元/万块、城市维护建设税3.62元/万块、教育费附加2.17元/万块、地方教育费附加1.44元/万块、环境保护税47.4元/万块、水土保持补偿费7.1元/万块、水资源费0.26元/万块、水利建设基1.5元/万块。
三、征收管理
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区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征办”)负责对全区境内从事生产墙体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预征税费。区内除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补征外,原相关的征收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征收相关规费。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单位起征基数(标准为4元/200块砖),实行税费预征。
(二)征管模式。按“据实申报、以产定销、以销定税、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集中预征墙体砖行业税费。
1.登记备案
凡在我区境内依法从事生产墙体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企业公章)到区矿征办登记备案,每月按区矿征办下达的《苏仙区墙体砖税费预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的税费预缴数额和规定时限预缴税费,领取与预缴税费额一致的《苏仙区矿产品税费征收办公室墙体砖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证》)。本通知下发之日15日内未到区矿征办登记备案生产墙体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由区矿征办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
(1)企业申报。各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22日前到区矿征办征据实申报产销量。
(2)实地核查。由区矿征办征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产销量。
(3)综合定税。由区矿征办征管稽查部门根据企业设计产能和企业申报、实地核查等情况确定企业税费预缴,于每月30日前将《通知书》下达到企业。
3.税费预缴
企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到区矿征办预缴税费,凭预缴税费票证领取与该月预缴税费额一致的《查验证》。
4.持票备查
在销售墙体砖时,业主应主动提供与启运墙体砖数量一致的《查验证》给运输司机(运输司机应主动向业主索取《查验证》)随货备查,过站验票。区矿征办征收部门按照量方的方式进行查验(按600块砖/立方米计量)。
5.多废少补
企业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用量不足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到区矿征办补缴税费后,补领《查验证》。
6.停(歇)业申报
企业需停(歇)业的,须在停(歇)业前15日内向区矿征办征管部门书面申报,并由区矿征办征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备案核查。对没有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数额征收;对企业虚报停(歇)业偷漏税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部分税费、滞纳金,并处未缴或少缴税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墙体砖启运销售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生产经营企业领取的《查验证》只限本企业使用,《查验证》作为预缴完税证明,严格实行随货同行,无《查验证》的墙体砖不得启运外销。
(二)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须据实登记销售台账,开具的《查验证》须与企业开具的发货凭证和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量一致。《查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笔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和时间(用大写字填写)。否则经查证属实,按出现以下三种方式将对企业或运输司机进行处理:
1.所持《查验证》故意不填写、漏项、涂改、挖补、断开等现象的,视作废票,按偷逃税费处理。
2.所持《查验证》与实际载货量相差400块砖以内的,按预征标准补足税费;超过400块砖的,视为偷逃税费。
3.运输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视为偷逃税费。
(三)运输墙体砖车辆必须到区矿征办设立的征收验票站进站验票通行。在验票站点验票或运输途中接受查验,运输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实际载货量超过所持《查验证》的,按以下标准补征:
1.400块以墙体砖内(含400块)按预征标准(4元/200块)进行补征;
2.未持《查验证》或超过400块砖的部分,按预征标准(4元/200块)进行补征,并依法给予五倍的处罚(20元/200块)。
(四)依法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五)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红砖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司法机关要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7日0时起执行。原有墙体砖行业税费预征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苏仙区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依据及预征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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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附件
苏仙区墙体砖行业税费征收依据及预征测算表
税费征收项目 |
征收依据 |
征收标准 |
应征标准 (元/万块) |
拟预征标准 (元/万块) |
备 注 |
市场综合销售价格 |
|
|
2500 |
0 |
0.25元/块 |
一、税收及附加部分 |
税合计 |
|
198.41 |
191.14 |
税收按应征标准的96.33%预征 |
1.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销售收入的3% |
75 |
72.25 |
|
2.资源税 |
湘财税〔2016〕16号 |
1元/立方 |
16.7 |
16.09 |
每16.7立方/万块 |
3.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 |
销售收入的2% |
50 |
48.17 |
|
4.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增值税的5% |
3.75 |
3.62 |
|
5.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增值税的3% |
2.25 |
2.17 |
|
6.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增值税的2% |
1.5 |
1.44 |
|
7.环境保护税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湘价费〔2003〕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按环保部门测定排污量计算 |
49.21 |
47.4 |
|
二、规费部分 |
费合计 |
|
8.86 |
8.86 |
|
1.水土保持补偿费 |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
|
7.1 |
7.1 |
|
2.水资源费 |
湘价费〔2013〕104号 |
|
0.26 |
0.26 |
按26吨砖坯/万块用地表水10%计算 |
3.水利建设基金 |
湘政发〔2011〕27号 |
|
1.5 |
1.5 |
|
税费合计 |
|
|
204.2 |
200 |
0.02元/块 |
bet 5365官网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