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 5365官网办公室关于调整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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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8〕11号
bet 5365官网办公室
关于调整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标准和范围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石灰石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切实规范征收秩序,实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境内依法从事石灰石生产经营(含爆破公司、项目建设、建筑工程及水泥行业的石灰石开采)的企业和个人(含石材开采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凡符合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由企业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征项目和标准
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项目含“六税二费”,按3元/吨进行预征。具体项目为:增值税0.639元/吨、企业所得税0.271元/吨、城市维护建设税0.005元/吨、教育费附加0.0186元/吨、地方教育费附加0.0124元/吨、资源税1.344元/吨、水利建设基金0.01元/吨、水土保持补偿费0.7元/吨。
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标准:按1公斤火工品爆破4吨石灰石折算,折成企业开采石灰石的火工品使用量计征,每公斤火工品按12元预征。
不足部分由税务部门进行查账补征。
三、征收管理
石灰石产品税费实行原矿预征,由区政府主导,区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区矿产品税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征办”)负责统一集中执收、管理。除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补征外,原相关的征收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征收相关规费。
具体征管方式:依法从事石灰石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携带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区矿征办征管部门备案;火工品审批部门严格把关;区矿征办根据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石灰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申报购买火工品的数量,确定的税费征收标准全额征收税费并出具《郴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石灰石产品税费在纳税人办理石灰石开采所需火工品审批手续时进行预征。
四、工作要求
石灰石税费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综合性工作,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区矿征办要加大征管力度,严格征收管理;对阻扰、破坏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7日0时起执行。原有石灰石产品相关税费征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苏仙区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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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附件
苏仙区石灰石产品税费预征测算表
税费项目 |
标准税费率 |
标准税费 (元/吨) |
预征标准 (元/吨) |
备 注 |
增值税 |
3% |
0.96 |
0.5821 |
市场平均销售价按32元/吨计算 |
企业所得税 |
按销售额的2.5% (其他行业) |
0.8 |
0.4812 |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5% |
0.048 |
0.0316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3% |
0.0288 |
0.0174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2% |
0.0192 |
0.0116 |
|
资源税 |
6% |
1.92 |
1.1642 |
湘财税〔2016〕16号 |
税小计 |
|
3.776 |
2.29 |
税收按应征标准的60.64%预征 |
水利建设基金 |
按销售额的0.06%征收 |
0.0192 |
0.01 |
湘政发〔2011〕27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占用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开采期间按开采量0.7元/吨 |
0.7 |
0.7 |
湘发改价费 〔2017〕534号 |
费小计 |
|
0.7192 |
0.71 |
|
应缴税费合计 |
|
4.0952 |
3 |
|
建议预征标准 |
|
|
3 |
按1公斤火工品采4吨石料计算,每公斤火工品征收12元 |
bet 5365官网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