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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8 信息来源: 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作者:不详 点击量: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如何防范犯罪嫌疑人家属转移、隐匿财产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一、你弟弟现在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犯罪嫌疑人至今未抓获归案,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因此,现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尚不具备。你弟弟可以先行在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将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二、你弟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进行保全。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如果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而其家属转移、隐匿其财产,导致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实现,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因此,你弟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进行保全,如果公安机关为防止错误查封而要求你弟弟提供担保的,你弟弟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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