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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8 信息来源: 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作者:不详 点击量: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两罪犯都已满十八周岁,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你不能直接向其父母索赔。但是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之规定,同其扶养人进行协商,要求抚养人予以垫付。

  二、此案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你应该在两年之内根据判决书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否则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你将失去对该债权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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