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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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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其他地方(符合拟迁入地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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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2、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应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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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准备材料-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打印表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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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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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户口迁出登记办理地点,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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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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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352885909;0735288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