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更正登记-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办事指南 | |||
转报单位: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