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补登、补录-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办事指南 | |||
转报单位: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许可对象: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法定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许可条件: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