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1)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3) 民族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4) 性别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户口登记性别项目;公民实施了变性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5) 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登记。